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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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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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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市规建
建设位置:图幅号:
用地单位联系人: 电话: 发件日期:
抄送单位:市、区(县)规划局、承建单位
说明:
1.本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遵守事项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意事项:
1.本工程放线完毕,请通知北京市测绘院、区(县)规划局验线无误后方可施工。
2.有关消防、绿化、交通、环保、市政、文物等未尽事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主管部门联系,妥善解决。
3.设计责任由设计单位负责。按规定允许非正式设计单位设计工程,其设计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4.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发出后,因年度建设计划变更或因故未建满两年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自行失效,需建设时,应向审批机关重新申报,经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5.凡属按规定应编制竣工图的工程必须按照国家编制竣工图的有关规定编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图,送城市建设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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